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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治和法治的结合

上海市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
2001-03-2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内容提要把“德治”和“法治”结合起来,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结合起来,对于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一个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任重道远。在这一进程中,同时需要加强德治,并处理好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贯彻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中要注重富而后教,倡导责任伦理,建立相应的制度制约,坚持“德”与“位”的统一。

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提出,要把“德治”和“法治”结合起来,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结合起来。“以德治国”重要思想是站在新世纪的历史高度,深刻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经验基础上提出的适应时代要求的治国方略,包含着丰富而博大的思想内涵,在理论上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这一思想对于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为什么在实现“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奋斗目标的过程中,要处理好德治和法治的关系呢?首先,我们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国家。社会主义的性质,要求我们既重法治又重德治。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在论述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时候,一贯重视社会的道德水平的提高。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论述实现共产主义之所以不可避免地要经历一个“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的时候指出,它是一个“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的社会,“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旧社会的痕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304页)。这就是说,消除道德和精神方面的旧社会的痕迹,是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一项重要任务。邓小平同志在把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的同时,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的同时必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他指出,解决这一方面的问题,一靠法制,一靠教育。市场经济必须通过法律来规范,但道德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的一种手段,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与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结合的市场经济。它所强调的就是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在法制建设的同时加强德治。无论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完善,市场秩序的维系,法律的维护和实施,还是市场本身所带来的精神和道德方面的消极影响,都离不开德治。

其次,中国的法制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中国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的传统就是德治。作为中国文化传统主流的儒家思想十分重视道德的教化,也十分重视对于治者本身的道德要求,把德治作为一种社会和政治理想。这一传统对于民族文化心理有深刻的影响。老百姓在评价一个时代,一个社会,甚至一个地区的时候,十分注重社会风气、社会的道德水准,尤其是执政的各级官员的道德素质的状况。人们所追求的理想社会是一个民风淳厚,讲究道德,官员体恤民情,讲究仁义的社会,而不是一个单靠冷冰冰的法律所治理的社会。尽管在漫长的封建社会,这些期望经常是落空的,但是人们并没有放弃这种价值追求。这种追求积淀于民族心理之中,至今还在发挥作用。儒家传统的德治思想具有强烈的人治色彩。这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相冲突的。但其积极的因素,值得我们吸收与借鉴,并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实现传统的德治创造性转化。

与法治相结合的德治的基本内涵

中国传统德治精神的一个积极内涵就是对道德教化的重视,对培育和提高民众的基本道德素养的重视。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其意思是,仅仅用政令来引导,用刑罚来威慑,禁止人民作坏事,那么,民众充其量能做到不触犯法律,但不会有羞耻之心。如果用道德来引导民众,用礼节来规范民众的行为,民众就不但会有羞耻之心,而且能逐渐成为有道德的人。孟子则进而指出:“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放勋曰:劳之来之,匡之直之,辅之翼之,使自得之,又从而振德之。”(《孟子·滕文公上》)这是说,通常情形,人一旦衣食无忧就必然会精神懈怠,如果得不到教育,就容易行为放荡。所以,古代的圣君尧设立了教育民众的官职,用人伦之理来教育民众,使得父子关系讲究亲情,君臣关系讲究道义,夫妻关系讲究内外有别,兄弟关系讲究长幼的秩序,朋友关系讲究言行有信。古代的圣君尧还说,官员的职责是:督促民众勤奋劳作,匡正他们的失误,伸直他们的冤屈,帮助他们努力向上,使他们自己体会到做人的尊严,然后还要保持警觉,不要让他们懈怠下来。

尽管孔孟关于德治的思想反映的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特征和要求,有其历史局限性,但是,他们强调道德教化,重视社会道德水准的提高,却是值得借鉴的。可是传统只有经过创造性地转化才能有现实意义。

现在我们所讲的德治和道德教化必须与现代化进程相适应,与法治国家的建设相适应。孔子是把刑法和德治对举而言的,明显地崇德治。这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特征的反映。传统社会的法律政令体现的是封建专制君主及其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镇压人民群众的暴力机器,其内容主要是刑法,与我们要建设的法治国家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社会主义的法治,是体现人民意志的。它的宗旨是保护人民的权利,使得人民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这样的法治是与德治相结合,相统一的。与此相应的,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对民众来说是可畏而不可敬的,民众对于法只有畏惧之意而无敬重之心;而社会主义的法治则由于它是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的权利的,理应得到民众的敬重。传统文化的一个消极后果———畏法而不敬法的心态,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自觉自愿地维护法律,按照法律来规范自己行为的意识还有待培育。培育这种精神正是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一个联结点,其关键是社会公德的建设。这是当代中国与法治相结合的德治不可或缺的内容。

德治传统的另一个积极内涵,就是对于“治者”的德行有着较高的要求。吸收这一传统的积极因素,就需要大力加强执政党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道德建设,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和示范作用。

道德教化,包括“言教”和“身教”两个方面。中国的德治传统尤其重视身教的作用,即所谓“身教重于言教”。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他又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德治传统的要旨,是“治者”作为道德表率和示范来教育和感化“被治者”。其中,社会公德的培育,尤其强调领导干部的表率和示范作用。如果领导干部首先在自己的工作中表现出对规范和调节社会不同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的“公共规则”的尊重,对“法律”的尊重,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各种公共规则,表现出对公民“权利”的尊重,那么,不仅能垂范于世,而且可以感化一般的民众,激发起普遍的公德感。

此外,对于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私德”方面也提出较高的要求。中华民族的文化心理习惯于自己的领导人具有崇高的人格修养,对于民众具有强大的感召力。这正是德治传统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除了公德以外,领导干部在生活方面的德性垂范包括较高的道德情操、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以及慈善和公益精神的发扬等都是德治所要求的。

在立法和司法中保留充分的道德“衡平空间”,这是传统德治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我们今天在处理法治和德治的关系问题时必须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曾子说:“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论语·子张》)意思是,作为官员,在审案中即使判断正确,给罪犯以应得的惩罚,也不应该为自己的判断正确而沾沾自喜,而应该为这个世界多了一个罪犯而感到悲哀。这就是说,从法律的角度说实现了的公正,而从道德的角度讲仍然是有缺憾的。但是,用道德来衡平法律,在历史传统中主要是就执法者的主观情感而言的;在现代条件下,要把法治和德治统一起来,就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在政策的制订和实施中,在客观上保留充分的道德衡平空间。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首先,法律是“形式性”的规范,而道德是“实质性”的规范。作为可以量化操作的形式规范,法律所能规范的是人们行为的外在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只能以行为的效果为对象,而很难顾及行为的动机。道德则不同,它更多地是以行为的动机来衡量行为的效果,并要求行为必须结合种种具体的环境和条件来实现动机和效果的统一。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带来了社会利益格局的大调整和各种社会价值目标的大碰撞,再加上区域和行业发展的不平衡,制约着人们行为的具体环境和条件呈现出千差万别和复杂多样的格局。而法律作为形式性的规范恰恰易于无视和漠视这一点,如果不能自觉地以道德来加以衡平,就难免局部地出现法律精神和法律形式的冲突和背反、道德和法律的冲突和背反。

其次,现代法律的基本理念是社会的所有公民平等地具有对应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理念基础不仅是重要的,也是很美好的。但是,这仅仅是形式性的平等理念。我们必须看到,事实上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所占有的社会资源,所接受的教育程度,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以及他们的天赋、聪明才智等是不平等的。可是,法律上的形式平等却丝毫也不妨碍这一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存在。所以,只有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保留充分的道德衡平空间,只有在政策的制订和实施中充分地注意保护社会的弱势人群,我们才能在形式的平等和实质的平等之间达到有张力的平衡。只有这样,社会才能稳定、有序和健康地持续发展。

上述三个方面构成了与法治相结合的德治的主要内涵。由于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任务和德治的实施是通过党的领导来实现的,因此,法治和德治的统一,关键在于加强党的建设。

在贯彻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富而后教。“先富后教”是中国传统德治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和价值取向。孟子的阐发最为清晰、系统。他对齐宣王说,施行仁政,必须从根本上着手,那就是设法提高老百姓的物质生活水平,在此基础上施以道德教育,没有不成功的,即所谓“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后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上》)“先富后教”思想的合理之处在于,它意识到了物质生活条件与道德教育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注意到“富”是“教”的前提,不富难以施教。另一方面富了必需施“教”。富而不教,或者不教而诛,都是不可取的。马克思主义对于物质生活条件对道德的作用非常重视。恩格斯在批评费尔巴哈空泛地大谈道德和幸福追求时指出,道德“是以每一个人无疑地都有这些满足欲望的手段和对象为前提”的,不然的话,它“对于没有这些手段的人是一文不值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8页)改革开放以来,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为提高群众的道德水准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于是,富了以后怎么办的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事实表明,物质条件上去了,道德水平自然会上去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如孟子所说,“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生活富裕并不等于道德提高,如果离开了道德教化,富裕很可能成为道德堕落的渊薮。所以,教化问题十分重要。追求道德的进步,道德水准的提高,应当成为“富而思进”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内容。

(二)倡导责任伦理,建立相应的制度制约。所谓责任,指根据某一社会角色的“义务”来衡量其行为的后果,倘这一实际后果严重地与其义务要求相悖,就应当承受相应的惩罚。所谓责任伦理,是指担任某一社会角色的人在履行其角色义务时,必须考虑到这一行为的可能后果,并为其承担责任。这应当成为其角色行为的主观道德准则。孟子说:“有官守者,不得其职则去,有言责者,不得其言则去。”(《孟子·公孙丑下》)其意为:担任着行政官职,没有把事情办好,不能履行其义务,那就应该“辞职”。担任着进言的官职,如果在上者不采纳其所进言,那就应该“辞职”。即使制度中没有相应的“去职”安排,那也应该主动辞职。可见,所谓责任伦理,是从结果看的,而不管动机如何善良。也就是说,责任伦理就是不允许什么“好心办坏事”,即使真的是出于好心,事情办坏了,也必须承担责任。倡导责任伦理,建立相应的制度制约,可以使各级干部意识到自己肩负的重任,自己的所为皆关乎国计民生,不可不慎,从而提高内在的自觉性;同时借助于有效的制度制约,建立外在的道德制裁机制,以激励负责任的优秀干部,惩戒失职人员。它将有利于增强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三)坚持“德”与“位”的统一。传统德治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德”与“位”的统一。德治的实施是通过领导者的道德垂范和对民众的道德教化来进行的,所以,在德与位的关系上,就要求以德定位,以德取位,德位一致。这一思想强调了道德水平在选拔领导者中的决定意义。这是德治在用人方面的突出特征,是德治得以实现的组织、人事保证。尽管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由于封建统治阶级道德的虚伪性,这一要求在实际生活中难以实现。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一原则确实起了一定的作用,对民族心理也有相当的影响。其集中表现是,中国传统的人才观,强调“立德、立功、立言”,强调“德、识、才、学”;在用人上强调“德才兼备”。总之,在能力和德性的关系上,主张把德性放在首位。我们党在干部政策上,也一贯强调“德才兼备”。在进入新时期后,又着重强调干部的“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始终把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放在首位,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性质和中国文化传统相结合所使然。这一传统应当继承与发扬。我们党处于执政党的地位,肩负着管理复杂的现代社会的使命,又面临着世界范围的综合国力的激烈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干部能力的要求就显得十分突出。没有丰厚的知识基础,没有世界的眼光,没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就难以胜任治国的重任。但是,在突出强调能力的时候,应当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坚持把思想和道德的要求放在首位,同时处理好能力和德性之间的关系。(执笔:赵修义崔宜明余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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